(2015)河龙法麻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麻民初字第1号原告李某某,女,住龙川县。被告刘某某,男,住龙川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洪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2年7月15日在龙川县贝岭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刘某政,男;刘某锦,男。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闹,不能和睦相处,现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刘某政,由原告抚养,刘某锦,男,由被告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各自负担;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书面答辩称,结婚及小孩情况属实,被告与原告结婚十几年,可以说过得平平淡淡,原告性格比较小气,有时因生活琐事吵闹,但我没有赌博恶习,只是有时心情不好借打牌娱乐下,因此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7月15日在龙川县贝岭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刘某政,男;刘某锦,男,现均随被告生活。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称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和睦相处,于2014年7月份分居生活至今,由此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又称,被告有赌博恶习,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某政由原告抚养,刘某锦由被告抚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申请书,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并生育两个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称2014年7月份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正确处理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从有利于家庭和睦考虑,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驳回原告李新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东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