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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曾庆华与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华,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曾庆华。被告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陈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建国,该单位职员。原告曾庆华与被告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鼎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世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庆华、被告鼎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庆华诉称,2008年1月,经原、被告协商,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海云湾公寓地下自行车库6号,购房订金为30000元。原告依约付款,被告出具收款凭证。被告口头承诺地下自行车库与本人所购住房一起交付,住房于2010年5月11日交付,但地下车库一直未交付,被告亦未退还原告购房订金。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购买车库的口头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订金30000元。被告鼎升公司辩称,收取了原告30000元是事实,没有交付车库也是事实。我方愿意退款,但我方暂时没钱给付。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原、被告经协商,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金鼎海云湾地下6号车库,预估面积16平米,单价2100元/平米。被告收取原告封号金(订金)30000元。双方还口头约定该车库将与原告购买的小区内商品房一起交付。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将原告购买的住房交付原告,但车库迟迟未交付,且亦不具备交付条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车库选号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本案中,被告承诺原告车库将与原告购买的房屋一起交付,但至今该车库尚不具备交付条件。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在2015年2月9日本案庭审过程中亦同意解除协议并退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口头协议并退还其车库订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曾庆华与被告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关于金鼎海云湾小区地下6号车库的协议于2015年2月9日解除。二、被告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曾庆华购车库订金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