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彭华忠与沈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华忠,沈安兰,陶曙光,牛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彭华忠,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3日,住重庆市璧山县。申请人沈安兰,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1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申请人陶曙光,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2日,住重庆市丰都县,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牛丽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1日,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彭华忠、沈安兰与被申请人陶曙光、牛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40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陶曙光、牛丽华共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镇××路××号附××号××、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镇××路××号××、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镇××路××路××号××号房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号房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城××街区××幢××号房屋、以及位于重庆市××城××U城××幢××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牛丽华与案外人牛智慧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号房屋。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陶曙光、牛丽华共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镇××路××号附××号××、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镇××路××号××、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镇××路××路××号××号房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号房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城××区××幢××号房屋、以及位于重庆市××城××U城××幢××号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牛丽华与案外人牛智慧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