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楼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楼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9号原告刘某。被告楼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楼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奇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楼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因被告赌博恶习,对家庭不负责,双方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判令:1、原告刘某与被告楼某甲离婚。2、儿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用全部由原告负担。3、双方无财产分割。被告楼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我离婚,儿子由我自己抚养,抚养费一人一半。我们这件事不是因赌博引起的,是因为过生日引起的不快。我是出去玩过打过麻将,当时原告也在我身边。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楼某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楼某乙。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曾因被告赌博、对原告说话不够文明、被告工资管理等家庭事务上发生一些矛盾;2013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立有《保证书》一份。但此后被告仍有打麻将、与原告争吵等行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保证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是否离婚,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后主要的矛盾发生在夫妻如何相处及家庭经济的经营上。只要双方注意言行,学会夫妻如何相处,以及如何经营家庭的道理,照顾好子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凤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