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戴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立民,范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戴立民,男,1966年11月4日生。被执行人范灿军,男,1971年5月27日生。戴立民与范灿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范灿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戴立民借款118000元,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届期,范灿军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戴立民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达成还款计划,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担保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担保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峰执行员 邹江川执行员 沈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 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