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丽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池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池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402号原告丽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锦钿。委托代理人张燕瑾,女。被告池怡,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丽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池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