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美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珠,郑水清,刘淑彩,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096-1号申请执行人陈美珠。被执行人郑水清。被执行人刘淑彩。被执行人XXX。申请执行人陈美珠与被执行人郑水清、刘淑彩、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升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