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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包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某,住通化市。因盗窃,于2009年8月、2009年9月、2010年6月、2010年10月、2012年11月多次被德惠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因盗窃,于2010年10月20日被长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包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德惠市和平小区25号楼附近的一辆白色二六型自行车盗走。2014年11月14日11时,被告人包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德惠市东风路与东四道街交汇处附近的一辆黑色二六型凤凰牌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61元)。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包某某将被害人艾某某停放在德惠市和平小区22号楼附近的一辆红色二六型凤凰牌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65元)。2014年11月27日16时,被告人包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德惠市和平小区14号楼附近的一辆黑色二六型永久牌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9元)。2014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德惠市住邦商场b座3号门门前的一辆新蕾牌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包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德惠市和平小区25号楼附近的一辆白色二六型自行车盗走。2014年11月14日11时,被告人包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德惠市东风路与东四道街交汇处附近的一辆黑色二六型凤凰牌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61元)。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包某某将被害人艾某某停放在德惠市和平小区22号楼附近的一辆红色二六型凤凰牌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65元)。2014年11月27日16时,被告人包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德惠市和平小区14号楼附近的一辆黑色二六型永久牌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9元)。2014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德惠市住邦商场b座3号门门前的一辆新蕾牌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包括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于某某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包括被告人包某某讯问光盘、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 欣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