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王端灵与嘉祥县梁宝寺王集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端灵,嘉祥县梁宝寺王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王端灵。被告嘉祥县梁宝寺王集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端灵诉被告嘉祥县梁宝寺王集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端灵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端灵负担。审 判 长 王衍奎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