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从2013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示证据如下:西林区新兴派出所、西林区强达社区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87年9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3年11月离家,现���直联系不上。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举示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及原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1年11月登记结婚,被告于2013年11月离家,现下落不明,现原告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因被告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送达费560.00元,合计61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高明月代理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令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