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滨滨与李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3548)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滨滨,李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刘滨滨。被执行人李积海。申请执行人刘滨滨申请执行李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