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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滨滨与李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3548)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滨滨,李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刘滨滨。被执行人李积海。申请执行人刘滨滨申请执行李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