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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兴洲与徐丕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附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兴洲,徐丕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章兴洲,男,生于1955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丕宣,男,生于1970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宣汉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徐丕宣赔偿申请执行人章兴洲损失3635.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3817.85元,但被执行人徐丕宣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丕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五宝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丕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五宝支行账号的存款3817.85元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宣汉衙门口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长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楚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