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波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20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波(绰号:孟姐),女,1969年10月7日;2012年10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波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29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徐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解扣器一个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原审被告人徐波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波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波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波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漆爱君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