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熊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横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茂东,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江西省公路开发总公司万年管理中心安全路产监管处处长,广东省百候县人;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横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文达、李建平,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茂东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8月6日由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茂东及其辩护人王文达、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茂东自2005年11月起至2011年9月止,在担任某项目办质监部部长、某项目办总工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游某某、宋某某贿赂款共计181万元。为此,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主要证据:1、被告人熊茂东的供述;2、证人游某某、杜某某、刘某、宋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工程合同文件;4、任职文件;5、视听资料;6,归案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熊茂东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熊茂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茂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其提出自己有立功表现,且在检察院未掌握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茂东对收受宋某某31万元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熊茂东系初犯,悔罪态度好,其家属表示要退赃,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茂东在担任某项目办公室试验检测部部长、某项目办总工程师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游某某、宋某某贿赂款共计18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9年4月7日被告人熊茂东被某项目粉任命为总工程师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4、5月,为兴建高速公路,成立了某项目建设办公室。路面和路基施工工程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杜某某知道消息后,找到某公司总经理游某某,提出采用特制乒乓球和特制抽签箱就能确保中标。刘某得到消息后也参与此事。然后游某某找到熊茂东,并做通了熊茂东的工作。熊茂东答应在评标准及开标工作中帮忙。开标前,杜某某、游某某、刘某商定每中一个标给熊茂东50万元好处费,具体由游某某找熊茂东沟通。游某某向熊茂东许诺每中一个标支付50万元。开标当天中午,游某某交给熊茂东由杜某某事先制好的特制乒乓球和特制抽签箱,并告知其在具体标段指定投标单位参与,熊茂东按游某某圈定的标段中了三个标,其中刘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中了D11合同段的路基标(签约合同价109118400元)和BP1合同段的路面标(签约合同价265897757元),杜某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中了D1合同段的路基标(签约合同价76062176元),中标后杜某某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某某。2009年6月16日邓某某转账100万元给杜某某弟弟杜某甲建行财户上,之后杜某某将100万元的建行卡交给游某某。2009年6月17日,刘某把事先约定的100万元打到杜某某弟弟杜某甲工商银行账号上,杜某某从中取出50万,将剩余5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游某某。之后游某某将两张银行卡在熊茂东的办公室交给熊茂东,并告诉其银行卡密码。熊茂东陆续将存有150万元的两张银行卡的钱通过柜台取现,用于购买商品房。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1、被告人熊茂东的供述,证明2009年在某高速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完成后,游某某找到他,说评标时需要他帮忙,但具体帮什么忙他没有说,也没有提到报酬的事,他同意了。招标方案出台之后,游某某又找到他说,已安排好他在开标现场负责下浮系数球的抽取工作,这是某项目办领导安排的,具体是哪个领导游某某没告诉他。同时游某某主动提出会把抽签箱和乒乓球准备好,他当时就怀疑游某某在抽签箱和乒乓球上做手脚。开标当天中午,游某某打电话告诉他,已圈定了几个标段,要他在这几个标段抽签时,让特定投标单位的人去摸乒乓球,之后游某某告诉他哪几个标段,要指定哪些单位去摸乒乓球。随后游某某派人将准备好的抽签箱和贴好系数乒乓球交给他。他在下午开标时摸乒乓球的单位安排好,按照游某某的要求,在游某某圈定的标段,都是按游某某指定的投标单位去摸乒乓球。当天下午游某某圈定的标段中了三、四个标,开完标后不久,他刚回办公室,游某某就派人将一套正常的乒乓球和抽签箱换掉了开标现场用的动了手脚的乒乓球和抽签箱。开标后不久的一天,游某某到他办公楼的外边,拿了一张银行卡给他,讲这张卡里有50万元,是他在某高速施工招投标过程帮忙给他的好处费,他收下了。过了几天,游某某又到他办公楼下找到他,又给他一张银行卡,告诉他卡里有100万元,也是因他在某高速施工招标过程中帮忙给他的好处费,他也收下了。两张卡一张是建行的、一张是工行的。2009年开始他们单位搞集资房,他把存在他岳母洪某某银行卡上的50万元陆续取出,并以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单位集资房,面积142平方,价格53万元。2011年底或2012年初的时候,他以母亲肖某某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129万元、面积100平方;2、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5月份,准备兴建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是某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路基和路面建设向全国工程公司招投标,杜某某知道消息后找到他,商议如何采取措施能够确保中标。杜某某提出他有办法确保中标,方法是通过特制乒乓球和特制抽签箱控制系数球。杜某某讲此次关键是要找一个项目办的人做内应,确保使用他们提供的特制乒乓球和抽签箱,商议后他和杜某某决定找熊茂东帮忙。因为他所在的公司是某总公司的下属公司,而某项目办总工办的副主任熊茂东也是某总公司的员工,他和熊茂东是同事,所以他就找到熊茂东做通了其工作,熊茂东同意了他的安排。杜某某又找了德昌项目办的领导,由杜某某推荐了熊茂东,之后杜某某准备好了特制的乒乓球和抽签箱。后来刘某又参与到此事中来了。开标前,他因为主管单位反对便退出了某昌高速工程的投标,他和杜某某在一起时,杜某某提出每个标给熊茂东几十万元,他担心事情弄大了。杜某某讲如果现在不许诺给熊茂东具体的好处费,万一熊茂东反悔他们就前功尽弃了。然后他问杜某某每一个标具体要给多少钱,杜某某叫他看着办。于是他找到熊茂东跟他说每中一个标给他50万元,熊茂东听了没说什么,默认了。在开标的前几天他把杜某某、刘某想中的标段告诉了熊茂东,并叫熊茂东在特定的标段安排杜某某、刘某挂靠单位的人去摸特制乒乓球,通过这种手段,杜某某和刘某共中了三个标。开标后的一天下午,杜某某在某开发区边上把两张银行卡交给了他,说其中一张有100万元、一张50万元,他将这两张卡在某办公楼里交给了熊茂东;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5月,准备兴建某高速公路,路基和路面建设向全国工程公司招投标,他知道消息后找到游某某,商议如何采取措施能够确保中标,他提出用特制乒乓球和特制抽签箱就能够确保中标,商议后他和游某某进行了分工,特制乒乓球、抽签箱的技术活动和项目办的主要领导由他负责,特制乒乓球和抽签箱的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由游某某负责,游某某和熊茂东是同事,所以游某某找到了熊茂东做通了其工作,熊茂东同意了游某某的安排,他找到某项目办的常务副主任万某某,因为他和万某某关系非常好,于是他就建议万某某重用熊茂东,万某某同意了。开标前的头一天下午,游某某把特制的乒乓球的抽签箱交给了熊茂东,当天晚上他和游某某、刘某、史建平四人一起商议,刘某提出想中两个标并答应给他和游某某每人80万元,他和刘某、史建平又商议他们三人每中一个标,给50万元给游某某和熊茂东。在开标的当天,他们三人想中的标叫熊茂东摸特制乒乓球,所以他们三人就中了四个标,其中他以某公司的名义中了D1合同段的路基标,标的是7600万元左右,刘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中了D11合同段和BP1合同段的路面标。开标后第二天上午,刘某让他提供一个账号,当时他提供了他弟弟杜某甲工商银行卡号,之后刘某把100万元通过电子银行转账,同时他也把原来答应的50万元的好处费从他的工行卡转到他弟弟的工行卡上。由于当时他投的标太小了,他就把这标交给邓某某一个人做,中标后过了半个月左右,史某某提出拿好处费50万给游某某、熊茂东,之后他就提供了他亲属杜某乙卡号给史某某,史某某就把50万元打到卡上来了,史某某50万元他就截留下来,冲抵他付了50万元;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大概2009年初在网上看到某高速招标公告,然后他挂靠三家单位名义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后他找到杜某某,了解投标意向。2009年3月份左右,他联系杜某某与其谈某高速投标的事并让其找人帮忙中标。杜某某称可以用技术手段控制摸球(开标时用的乒乓球)能确保中标。并说会找游某某帮忙,让游某某找熊茂东(某高速项目办负责招投标人)去操作确保中标的事情。之后谈好中一个标花费50万元,在中标后支付。之后他将其欲中得的两个标段(D11标段和BP1标段)告诉杜某某并保证会按约定付钱。杜某某告诉他投标系数要求其按此系数制作D11标段和BP1标段的投标书。之后他再次找到杜某某,杜某某称“没问题那边的人都搞定了”,承诺会保证中标。“那边的人”是指某高速项目部的熊茂东。德昌高速开标的时候,他中得D11标段和BP1标段。他按照杜某某的要求通过网上银行把钱转到杜某某的弟弟杜某甲工行的账户上,两个标段一次性转账100万元;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某高速公路项目部招标时,他挂靠公司参加了某高速公司D1标段路基投标,投标前杜某某找到他,向他保证可以帮他中标,中标后他要支付120万元居间费,他答应了杜某某,后来公司中标了某高速公司D1标段的路基标,他按之前的约定向杜某某支付了120万元的居间费,当时付了20万现金给杜某某,另外100万是通过他朋友王某某银行账上支付给杜某某的;6、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明熊茂东在某项目办是总工办副主任,也是招标工作组成员之一,主要是对全线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对业主委托第三方的中心实验室进行监督。在开标的头一天,项目办开会对开标现场准备情况进行讨论过,不会单独对开标的乒乓球和抽签箱进行开会,抽签箱是由某市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提供的,乒乓球是由业主招标单位购买的;7、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在某工行开过一个账户,但没怎么用,另外他哥哥杜某某用他的身份证在南昌工商银行开过一个账户,转账业务不是他办理的;8、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底或2009年初的时候,熊茂东找到他,说有点私房钱不想让他老婆知道,要他拿一张银行卡给他,他原来在某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卡,里面没有钱,于是他把这张农行卡给了熊茂东。过了一段时间,熊茂东又要他办一张空白银行卡给他,他就把他的身份证给了熊茂东,让熊茂东自己去办,这两张卡熊茂东没有还给他,卡上的交易记录他没有经手过;9、赣交计字(2008)385号通知,证明2008年12月29日成立某高速公路项目办公室;10、赣交德昌办字(2009)1号聘任通知,证明2009年4月7日被告人熊茂东被某项目办任命为总工程师办公室副主任;11、专为技术资格评审表,证明2007年7月20日被告人熊茂东申请高级工程师;12、招标文件,证明2009年5月某地至某地高速公路项目标办公室向国内施工招标;13、工作报告及评标报告,证明某地至某地高速公路项目招标办公室确认中标单位名单;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银行记录,证明2009年6月17日刘某向杜某某的弟弟杜某甲网转100万元的汇款凭证;15、转账凭证,证明户名杜某甲在工商银行账号账户发生额明细情况;16、取款凭条,证明客户名称“杜某甲”从2009年7月5日至8月28日从某银行分别取款情况,交易次数11次,交易金额490153元;17、购房合同及交款明细账,证明被告人熊茂东以其岳母洪某某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545114元;18、购房合同及发票、完税凭证,证明被告人熊茂东以其母亲肖某某名义购买了位于某商会大厦—2412室,价值金额共计1297581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熊茂东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2011年,被告人熊茂东担任某高速项目办总工办副主任。在某高速项目支座、伸缩缝产品拟向全国生产厂家招标,在支座、伸缩缝招标方案制定前,宋某某找到熊茂东,建议提高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标准,这样就能使小厂家不能投标,最终中标的是有实力的大企业,才能保障产品质量。熊茂东听取了宋某某的建议,向项目办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最终支座、伸缩缝招标方案将投标单位注册资金提高至3000万元。之后宋某某代表的某公司中了ZZ1标段(中标价2720576﹒04元)、某公司中了ZZ3标段(中标价3965329元),某公司中了SSF2标段(中标价4327467﹒1元)和ZZ5标段(中标价3969369元)。中标后的一天,宋某某到熊茂东家附近,送给熊茂东25万元现金,熊茂东予以收下。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1、被告人熊茂东的供述,证明2011年,某高速项目支座、伸缩缝招标中,他作为某高速项目办总工办副主任,负责公路质量管理。有一次宋某某到他办公室聊天说按照以往招标的方案,都是小厂家中标,肯定难以保障产品质量,向他建议选择有实力的大企业产品,才能保障产品质量,他在招标文件讨论建议提高注册资金3000万元,项目办通过了他的建议,决定公路支座、伸缩缝产品投标单位注册资金至少要达到3000万元。后来经过招标,宋某某所在的公司中了标。2011年年底,宋某某到他家附近,在车里将25万元现金交给他,感谢他采纳的建议,使得他企业顺利中标,他收下了;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某高速项目支座、伸缩缝开始招标,因为熊茂东是某项目办负责质量工作的,在材料对外招标上有发言权,所以他找到熊茂东,向熊茂东建议如果把投标单位的注册资金提高到3000万元话,那么入围的单位就只能是一些大型企业,这样对公路的材料质量是有好处的,能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熊茂东采用了他的建议,把招标方案上的投标企业的注册资金提高到了3000万元。经过招投标,他三个公司中了德昌高速项目三个公路支座供应的标,其中一公司还中了一个伸缩缝供应安装的标,这四个标总标达到了近1000万元,招投标结后,过了一段时间,熊茂东打电话给他说买房子还差30万元,他当天就到银行取了25万元现金,在桃苑小区送了25万元现金给熊茂东;3、某高速公路项目桥梁支座供货、伸缩缝施工招标文件,证明投标人具备桥梁支座生产和供货能力,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3000元以上等内容;4、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证明某高速项目办与某公司签订ZZ1标段合同(中标价2720576﹒04元)、某公司签订ZZ3标段合同(中标价3965329元),苛公司签订SSF2标段合同(中标价4327467﹒1元)和ZZ5标段合同(中标价3969369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熊茂东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三、2007年某高速施工期间,被告人熊茂东在担任某项目办公室试验检测部部长期间。某项目办经理杜某某中标的A1标段桥面防水工程没有施工队伍,遂将防水工程交给游某某施工,之后游某某找到熊茂东要其帮忙介绍能够进行桥面防水施工的单位,熊茂东推荐某公司驻江西办事处主任宋某某承包了杜某某所在的某局中标的A1标段桥面防水工程。此项工程结束的一天,宋某某到熊茂东家附近,送给熊茂东现金6万元,熊茂东予以收下。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1、被告人熊茂东的供述,证明2007年,某高速在施工期间,承包A1标段的是某公司,项目经理是杜某某,杜某某将A1标段中的桥面防水工程交给某路桥公司游某某施工,而某路桥公司也没有进行桥面防水的施工力量,游某某找到他,要他介绍能进行桥面防水施工的单位,他向游某某推荐了正在其他标段施工的宋某某。后来宋某某顺利完成了A1标段的桥面防水工程。2007年底,宋某某开车到他家楼下,他到宋某某车上,宋某某说感谢他推荐做A1标段的桥面防水工程,并送给他6万元现金,他收下了;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某高速施工期间,杜某某所在的某局承包的桥面积250000平方米防水做不了,杜某某就把12500平方米的桥面防水给游某某,因为游某某的公司也做不了,所以游某某就转给熊茂东,熊茂东没有施工队伍,所以就把这项工程转给他,转让的时候,熊茂东和他约定好把这些工程的利润还是给熊茂东。该工程的利润为5元每平方米,工程结束后,他就到了熊茂东家的楼下,拿了6万元现金给熊茂东;3、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证明在某高速公路建设时,杜某某所在的某局一公司中了A1路基标的工程,杜某某当时任A1标项目经理,他找过杜某某,杜某某答应把A1标的桥面防水工程给他们某工程公司做,由于某种原因,后来这个工程他们公司没有做;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担任某高速公路A1标项目经理期间,A1的桥面防水是宋某某做的,最开始桥面防水是他交给游某某去做的,后面游某某是怎么把这个工程转给宋某某做的,他不清楚;5、赣交景鹰发字(2005)10号通知,证明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熊茂东被某项目办公室任命为试验检测部部长;6、承揽合同,证明定做方某局某高速A1合同段(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和承揽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签订桥面防水合同。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熊茂东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2014年1月3日,被告人熊茂东被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从万年管理中心带到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在讯问中,被告人熊茂东如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2014年3月3日、3月28日、4月4日,11月3日,被告人熊茂东家属在侦查期间分别退缴赃款10万元、15万元、15万元、5万元,合计45万元。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熊茂东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赃款10万元。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熊茂东涉嫌受贿一案,系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交于横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4年1月3日,经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对熊茂东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熊茂东从万年管理中心被带至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讯问中,熊茂东能够坦白个人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2、现金交款单,证明被告人熊茂东家属分别于2014年3月3日、3月28日、4月4日,11月3日退缴赃款10万元、15万元、15万元、5万元;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熊茂东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熊茂东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茂东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担任某高速公路项目办总工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50万元,并为其在某高速施工项目招投中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同时利用职务之便,在支座、伸缩缝招标中给予他人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25万元;利用担任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试验检测部部长职务之便,在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期间,向他人介绍业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6万元,被告人熊茂东收受贿赂款共计18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茂东提出有立功表现,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茂东对收受宋某某31万元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熊茂东并非主动投案,故其不符合投案自首条件,对辩护人提出此项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茂东是初犯,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熊茂东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茂东未全部退缴赃款,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茂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未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二、向本院退缴的赃款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熊茂东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六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为华审 判 员 张晓英人民陪审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