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莉诉徐平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徐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徐莉,女,197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张世美,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平,女,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莉与被告徐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莉负担(已付)。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业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