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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莉诉徐平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徐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徐莉,女,197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张世美,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平,女,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莉与被告徐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莉负担(已付)。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业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