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长礼与张忠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礼,张忠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刘长礼,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委托代理人:王亚平,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礼与被告张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礼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忠所属的“辽葫渔25052”号渔船燃油补贴款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长礼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长礼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被告张忠所属的“辽葫渔25052”号渔船燃油补贴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汤 红审判员 王永伟审判员 陈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霍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