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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军泽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军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488号罪犯杨军泽,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1)曲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献敏5647.6元、吴兴巍15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泽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2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