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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催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催字第00030号申请人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13279-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139号。申请人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南京东麒路支行银行转账支票壹张(票据号码为1040323102982265,出票人南京快购百货超市店,收款人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9162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才平代理审判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