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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谢腾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腾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441号罪犯谢腾云,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习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腾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有贫困证明)。于2013年7月25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腾云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腾云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