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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5号原告:黄某某,男,化州市合江镇人。被告:黄某某,女,化州市合江镇人。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1月经别人介绍相识谈婚并同居,2009年8月13日生育儿子黄某某,2012年4月24日生育女儿黄某某,2013年5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我和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姻基础差,没法建立夫妻感情,2014年1月18日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分居期间双方曾提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不知何故,被告后来又不肯到民政局办理。婚生子女一直由我及我家人抚养,现儿子已读幼儿园,被告未能尽到抚养和教育儿子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儿子黄某某、女儿黄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三、本案受理有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别人介绍相识谈婚并同居,2009年8月13日生育儿子黄某某,2012年4月24日生育女儿黄某某,2013年5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22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姻基础差,没法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自主自愿的婚姻,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对婚姻问题应慎重考虑,不应轻率离婚。原、被告夫妻之间虽有感情不和,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相增进理解,夫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原告起诉离婚的依据不足,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