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陈水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水琼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18号罪犯陈水琼,曾用名陈光琼,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原住贵州省三穗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水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于2011年9月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水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水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7月份,由被告人陈水琼联系欲出卖亲生男婴的被告人杨万清,杨昌芝、陈水琼付给杨万清20000元,后杨昌芝等人又以35000元的价格将男婴卖给马彦军。杨万清给付陈水琼6**元,杨昌芝付给陈水琼30**元。2010年10月21日,陈水琼非法所得3600元由其近亲属退出。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水琼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水琼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累计获表扬4次,2012年10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周某某、贺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水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水琼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