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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圣大业与叶成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大业,叶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616号原告:圣大业,男,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丁凤华、王旭东,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成华,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圣大业与被告叶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叶成华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原告已提供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成华价值15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挪用或设置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清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