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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孔令伟与陈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伟,市民。被执行人陈健,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健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陈健已部分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健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文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