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孔令伟与陈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伟,市民。被执行人陈健,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健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陈健已部分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健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文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