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焦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利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吴利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宁ARJ7**号“英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吴忠市利通区迎宾街与开元大道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吴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物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焦某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也未提出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宁ARJ7**号“英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吴忠市利通区迎宾街与开元大道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吴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焦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犯罪嫌疑人马远萍贩卖毒品,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马远萍,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25克,被告人焦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吴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吴)公(刑)检验(血醇)字(2014)0620号血醇检验鉴定报告书,车辆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吴忠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马远萍的供述、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焦某某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1.8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某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波附:本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