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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宾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宾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号。法定代理人杨建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环海钊,云南星震(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12866-5。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太和华侨管理区14队。法定代表人:彭晖。关于原告宾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大理白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大中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宾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大理白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理白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宾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一、借款本金1000.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6.67‰计付的利息;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774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西安天博电子有限公司向宾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作出(2015)宾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西安天博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理白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何道斌执行员  秦洁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