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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戴虎诉周寿强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虎,周寿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戴虎,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兵团第六师芳草湖。被告周寿强,男,汉族,42岁左右,住新疆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虎诉被告周寿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寿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戴虎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