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杨必勇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必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康海花园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095000-8。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必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必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杨必勇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