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辉、郭立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辉,郭立英,郭运广,郭德广,郭立君,郭兴远,郭凤祥,于书阁,张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535-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立英,男,汉族。被执行人:郭运广,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德广,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立君,男,1961年11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郭兴远,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凤祥,男,汉族。被执行人:于书阁,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得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依程序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偿还借款,被执行人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辉、郭立英、郭运广、郭德广、郭立君、郭兴远、郭凤祥、于书阁、张得发的存款(具体数额、扣划至单位详见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传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