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01692号原告王×1,男,1942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尼如涛,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2,女,1982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婷,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1(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2(以下简称被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其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2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