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陈燕飞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陈燕飞,乔国友,陈戬康,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2号,机构代码:848143105。法定代表人:童辉。被执行人陈燕飞,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乔国友,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戬康,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30-234号,机构代码:754901358。法定代表人:魏敏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燕飞、乔国友、陈戬康、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燕飞、乔国友、陈戬康、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81658元、分期手续��26757.46元及利息、滞纳金等损失,案件受理费3135元,律师代理费16700元,保全费2170元。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燕飞所有的浙J×××××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该车辆目前无法查找。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行人陈燕飞、乔国友、陈戬康、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以被执行人陈燕飞、乔国友、陈戬康、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燕飞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以被执行人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3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