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余与被申请人罗家春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余,罗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人 黄 余 与 被 申 请 人 罗 家 春 因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审 生 效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30号申请人黄余,男,身份证号码×××2410,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申请人罗家春,男,身份证号码×××241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人黄余与被申请人罗家春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申请人黄余受损害致死的“发财树”共计650棵。被申请人罗家春定于2015年2月10日一次性支付1500元人民币给申请人黄余作为“发财树”损失赔偿金。申请人黄余同意按纠纷时被申请人罗家春运输所经过的路线(即申请人黄余的承包地田旁边)作为今后运输路。申请人黄余保证在今后的耕作过程中不占用路,并确保该路宽度为3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汝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