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薛某某发出缴款通知书,限原告自2015年2月2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07元,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文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