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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鲁舒德与袁孝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舒德,袁孝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46号原告:鲁舒德,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鲁成仓,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袁孝勤,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鲁舒德诉被告袁孝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学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舒德的委托代理人鲁成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孝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29日,被告因临时周转向原告借款65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2014年1月20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原告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书面约定余款30000元于2014年3月底付清。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0月份归还原告200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付。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500元借款利息的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袁孝勤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由欠条为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已还35000元,余款被告书面承诺于2014年3月底付清,2014年10月被告虽然归还原告20000元,但至今仍有10000元未予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000元借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500元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孝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鲁舒德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