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碧峰与王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碧峰,王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260号申请执行人:方碧峰,个体经商。被执行人:王灵,农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444号方碧峰诉王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灵尚欠方碧峰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