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淑萱诉渠河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萱,渠河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宋淑萱,女,1939年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美荣(系原告之女),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渠河生,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小宁,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萱诉被告渠河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淑萱以与被告渠河生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渠河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淑萱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萱撤回对被告渠河生的起诉。审 判 长 汪来超审 判 员 裴 蓓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