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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淑萱诉渠河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萱,渠河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宋淑萱,女,1939年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美荣(系原告之女),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渠河生,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小宁,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萱诉被告渠河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淑萱以与被告渠河生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渠河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淑萱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萱撤回对被告渠河生的起诉。审 判 长  汪来超审 判 员  裴 蓓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