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合肥新大光灯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大光灯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003-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大光灯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纪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1089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少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