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海正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海正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55号罪犯海正学,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以(2008)鄂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的(2008)东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正学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3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2012年11月21日经本院裁定两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9日止。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海正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海正学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海正学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本次交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海正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海正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