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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被告孙树田、陈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孙树田,陈淑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被告孙树田、陈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第一被告孙树田第二被告陈淑贤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被告孙树田、陈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当期贷款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91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