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焦祖喜与赵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焦祖喜,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赵永胜,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焦祖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永胜应偿还申请人焦祖喜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013年9月5日以前的利息为36755元,2013年9月6日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赵永胜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仪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