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严雪松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雪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雪松,男。2012年4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雪松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海波、被告人严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严雪松因无钱回贵州老家,便萌生抢钱的念头,并随身携带了一把匕首。在经过隆回县城“神龙宾馆”旁边一巷子时,严雪松见被害人宁某某从一麻将馆出来,手里提着一个黑色包,便绕至宁某某背后,趁其不备将宁某某手中的黑色包抢走,并往神龙宾馆方向逃窜。宁某某被抢包后大声呼救,周围的群众聂某某、刘某某等人见状便追赶严雪松,后在隆回县总工会门口将其抓住。被害人宁某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722元、白色VIVO牌手机一台。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雪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金、聂某某、禹某胜、刘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另查明:1、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的3722元现金及一台白色VIVO牌手机返还给了被害人宁某某。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予以证明,可以认定。2、2012年4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雪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雪松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严雪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雪松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雪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教书人民陪审员  肖和平人民陪审员  邓慈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除。者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