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翔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巧小、蔡志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巧小,蔡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林巧小,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蔡志彬,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林巧小与被执行人蔡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志彬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巧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蔡志彬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1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15元、诉讼费162.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礼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