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范莎莎与蒋永昌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莎莎,姜永昌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范莎莎,女。被告姜永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莎莎诉被告姜永昌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莎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莎莎承担。审判员 宋秀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子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