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范莎莎与蒋永昌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莎莎,姜永昌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范莎莎,女。被告姜永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莎莎诉被告姜永昌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莎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莎莎承担。审判员  宋秀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子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