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川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延川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委托代理人贺延平,系原告的儿子。被告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永虎,男,该村民委员会代理主任。被告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川县贺家湾行政村。法定代表人陈继洲,该公司经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随案廉政监督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贺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原告系贺家湾行政村村民,1998年12月承包了本村麻皮塬土地5.5亩,承包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后原告又与本村村民对换土地3.2亩,共计8.7亩。2012年1月,被告贺家湾村委会强制要求原告将8.7亩土地出租给红枣公司,原告不同意,在此情况下,被告村委会却擅自把土地出租给了红枣公司,致使原告无法在自己土地上耕种。现要求1、两被告返还侵占承包土地8.7亩(其中5.5亩延川县人民法院已判决),2、判令二被告对返还的土地恢复原状并排除妨害,3、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3.5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来证明贺家湾村麻皮塬5.5亩土地系原告的承包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30日止。2、提交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来证明被告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将原告与他人调换的3.2亩土地也租赁给被告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反驳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经庭审举证后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到庭质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以上证据分析认定,结合原告陈述,可以确认以下基本事实:原告贺某某系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行政村村民,1998年12月30日承包了本村麻皮塬5.5亩土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30日止。此后原告贺某某又与本村村民刘永海调换土地1.3亩,与村民李真海调换土地1.9亩,该3.2亩土地与原告承包的5.5亩土地相邻,共计8.7亩。被告贺家湾村委会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麻皮塬8.7亩承包经营的土地出租给了被告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致使原告无法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上耕种。2013年9月9日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在该村麻皮塬承包的5.5亩土地。本院认为,农户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行政村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在麻皮塬承包经营的土地出租给被告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侵犯了原告对该块土地的合法经营权,依法应当归还原告,其中的5.5亩已经判决返还,剩余3.2亩也应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及恢复土地原状并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贺某某在贺家湾村麻皮塬承包经营的3.2亩土地。二、由被告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原告贺某某在贺家湾村麻皮塬8.7亩承包经营的土地恢复原状并排除妨害。三、驳回原告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新世界红枣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杨东翠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