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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施玉安与代建华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玉安,代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46号申请人:施玉安,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代建华,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施玉安、代建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施玉安、代建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3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施玉安一次性赔偿代建华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2828元(已履行完毕);二、施玉安与代建华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路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