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一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关增民与张金箱、张庆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增民,张金箱,张庆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一初字第878号原告关增民,女,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箱,男,1948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庆华,女,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艳杰、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增民诉被告张金箱、张庆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增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增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