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陆文强、卫燕等与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强,卫燕,陆薇,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90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陆文强,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卫燕,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陆薇,女,199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陆文强、卫燕。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季小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告陆文强、卫燕、陆薇诉被告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62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数百件,执行标的额在千万元以上,故在其它案件执行中将其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普照路XXX号第9、10、12、13、14幢房屋查封,冻结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小华90%的公司股份,并对季小华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设定高额抵押,公司尚在经营,故执行过程中不宜处分其名下房地产,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陆文强、卫燕、陆薇与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代理执行员李忠明代理执行员周颖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