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立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正凯��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正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字第321号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正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正凯在答辩期内对���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北碚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保定市新市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正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梁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