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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259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永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永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星海路**对面。法定代表人王锦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武,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永吉,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星海花园幸福小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永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