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厚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荣,王士元,董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刘厚荣,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士元,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董长寿,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士元,董长寿支付刘厚荣人民币670000元,并自2013年9月4日起,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士元,董长寿与申请人刘厚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士元,董长寿给付刘厚荣执行款560000元,刘厚荣放弃其余主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6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