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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德生 来源:百度“”